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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4民初1381号

任宇环与王贵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8-31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任宇环,王贵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4民初1381号原告任宇环,1974年3月19日出生,女,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告王贵彬,1966年4月15日出生,男,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宇环诉被告王贵彬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宇环以与被王贵彬已到东宁市民政局登记离婚为由,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贵彬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宇环撤回对被告王贵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宇环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宋明环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