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4民初1381号原告任宇环,1974年3月19日出生,女,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告王贵彬,1966年4月15日出生,男,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宇环诉被告王贵彬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宇环以与被王贵彬已到东宁市民政局登记离婚为由,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贵彬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宇环撤回对被告王贵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宇环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宋明环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