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11民初189号原告赵某甲,女。被告赵某乙,男。被告刘某,女。案由:继承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赵某乙与被告刘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4日以不需要法院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撤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赵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赵某甲、赵某乙负担。
审判员 张桂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祝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