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2890号
申请执行人:丁纪忠。
被执行人:邱建明(曾用名邱建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纪忠与被执行人邱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邱建明的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查获一辆五菱牌小型面包车、与马勤玉共有一套位于本市杨舍镇晨阳街道人民南路1幢104的房屋,该房屋已查封,其他均未查获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4052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晓波
审判员 曹培新
审判员 赵云凤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沈志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