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2刑更138号罪犯张执文,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现在青海省门源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9日作出(2004)鹤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执文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组织淫秽表演罪;抢劫罪;绑架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经营罪;偷税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赌博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12月23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黑刑一终字第4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执文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组织淫秽表演罪;抢劫罪;绑架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经营罪;偷税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赌博罪;单位行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1年4月21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青刑执字第9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8年10月11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青海省门源监狱于2016年7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裁前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日在门源监狱开庭审理,海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金保山、白兆东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门源监狱干警陈军、李旦志、蒋贤荣出庭提请减刑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根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劳动积极肯干,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0年4月至2013年12月间,获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单行材料、罪犯计分考核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张执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的实际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执文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29年2月13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杰
代理
审判员 鞠素群
代理
审判员 胡乙西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付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