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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4民初4355号

陶群与重庆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8-1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陶群,重庆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4355号原告陶群,女,汉族,1968年1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冲,重庆市开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万州区五桥百安坝上海大道日杂市场3号楼15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1768864914N。法定代表人龙先恒,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定碧,男,汉族,1948年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群诉被告重庆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陶群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陶群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陶群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罗鄢毅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段辉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