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13970号
原告:上海居间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XXX-XXX号XXX层D座。
法定代表人:张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昕怡,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珏雯,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康士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陆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佳佳,女,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工作。
第三人:华润置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老西门街道路家浜路XXX号XXX楼。
法定代表人:唐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雨霆,女,华润置地(上海)有限公司工作。
原告上海居间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
原告上海居间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居间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居间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居间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智永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戴 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