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1658号
原告:张后良。
被告:江苏肯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金銮巷9号。
法定代表人:汲自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后良诉被告江苏肯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后良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后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后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后良负担。
审判员 马 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管孝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