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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中执字第0029、0057号

张建华江苏博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建华,江苏博联置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中执字第0029、0057号

申请执行人:张建华。

被执行人:江苏博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塘湾镇振兴西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张美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建华与江苏博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两案中,依法作出裁定将被执行人江苏博联置业有限公司所有位于泰州市百饰得建材装饰城十六号楼109#-113#、123#、125#-128#计10间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张建华,并对诉讼保全查封江苏博联置业有限公司所有位于泰州市百饰得建材装饰城房产委托评估、拍卖,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华在本次执行过程中已合计受偿执行款4768990.86元。另,本院依据张建华的申请,已将被执行人所有位于泰州市百饰得建材装饰城6幢408室房产以第三次拍卖底价28.56万元裁定给张建华以物抵债。除此之外,本次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建华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本院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民终字第0114号、(2013)苏民终字第0036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志友

审判员  高红祥

审判员  万 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王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