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0民终16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根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钟为新。
上诉人史根超因与被上诉人钟为新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1003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为新诉称,原、被告系上、下楼邻居关系。被告于前阶段分别在南、北阳台外安装雨阳蓬。原告晾晒衣被等均受到一定影响,给原告生活带来不便。加之,雨阳蓬系不锈钢材料制成,为可能发生攀爬盗窃提供了方便。原告和被告多次沟通希望其予以拆除,被告于以拒绝。故起诉要求拆除被告私自安装在南、北阳台外的雨阳蓬。
被告史根超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求,理由如下:1、原告在楼上晒咸鱼肉,鱼肉经常向下滴油,影响被告生活;2、原告除雨雪天气,几乎天天在窗外拍打被褥;3、原告晒被褥时,影响到我家的采光。4、我家楼下车库是原告家的,原告也欲在车库上方安装雨阳蓬,安装好三脚架后遭阻止而停止施工。原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紧邻关系,分别居住于扬州市栖祥苑7幢205室和105室。原、被告均在北阳台外安装雨阳蓬或防盗窗。被告在其南阳台外上部安装雨阳蓬。另查明:原告在诉讼中自认在被告安装雨阳蓬之前确实存在少数几次滴水、咸货滴油等现象,并保证今后不再发生;诉讼中原告也自动拆除在车库上部安装的三脚架。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系上下楼邻居关系。作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被告在南阳台外上部安装雨阳蓬的行为确实对原告晾晒衣被等日常生活造成不利影响,应当予以拆除。虽然原告自认存在少数几次在楼上向下滴水、滴油等现象,但已承诺加以改正,保证今后不再发生此类现象,且这类现象属于居民正常生活所需,邻里之间应当相互容忍,故被告不能采取滥用权利方式自我救济。原、被告双方均在北阳台安装防护措施和雨棚,原告认为可能给攀爬盗窃提供帮助,但一楼安装防护措施属于一般常识,被告安装防护措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原告要求拆除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原告自己已安装防盗窗,故对其要求被告拆除北阳台的雨篷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史根超应于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其户南阳台外上部搭建的雨阳蓬;驳回原告钟为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钟为新和被告史根超各半负担。史根超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钟为新承担。其主要理由为:1、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存在做假,缺乏公正;2、一审曲解法律,判决所依法律非钟为新提起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我方已经证明雨篷未对钟为新晾晒衣服、被褥构成影响,且我方雨篷安装在我方檐口下,未占用公用面积。城管部门对此亦未提出异议;3、一审判决我方拆除,但我方安装雨篷的原因在于钟为新晒咸鱼肉向下滴油、晒被褥影响我方采光等,依据原审引用的法条,我方享有的相邻权没有得到保护。钟为新答辩称,1、史根超可以提供足以让法院采信的证据;2、史根超安装的雨篷在其檐口之上,而非檐口之下;其在所谓的“界线”位置安装雨篷,也是不当行为,且其自己也多次任意越过“界线”;史根超陈述自己未占用公共面积,但实际上却大肆占用我方空间,有照片为证;我方曾在车库檐口上方安装雨篷,却被史根超阻止,目前我方已经按照法院要求拆除车库上方的支撑架;目前我方晾晒衣服,无奈采取折叠晾晒方式,相关照片可以证明构成妨碍的事实;3、我方少有晾晒咸鱼肉、拍打被褥、越线晾晒等行为。综上,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正确之处,增加判决史根超拆除其北阳台雨篷,驳回史根超上诉请求。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史根超在二审中提交3页照片,第1页照片用以证明其雨阳蓬高度约为24厘米,其室内天花板向下约30厘米,雨阳蓬尚未占到其楼板位置;第2页、第3页照片证明不影响钟为新晾晒被褥。被上诉人钟为新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关于第1页照片,请法院查勘;第2页和第3页的照片,系拍摄角度问题,且所谓没有妨碍是因为我把被褥折叠晾晒的。被上诉人钟为新在二审提交了16页照片,第1页证明目前妨碍现状;其余图片证明上诉人史根超和其它居户越线晾晒行为,但我方因为有雨阳蓬而无法越线晾晒。上诉人史根超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其它居户如何晾晒与本案无关;我自己晾晒是否影响他人也与钟为新无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史根超在其南阳台外搭建雨阳蓬是否对被上诉人钟为新晾晒衣物等构成妨碍。
本院认为,史根超搭建的雨阳蓬对钟为新晾晒衣物等构成妨碍。《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从钟为新提供的第2页照片可以察知,在其晾晒较长的衣裤或被褥时,如不予折叠,显然会触碰到该雨阳蓬。至于上诉人史根超所谓被上诉人钟为新晾晒鱼咸肉、拍打被褥等行为可能对其造成损害等主张。一方面,钟为新已经承诺不再发生类似现象,另一方面,如确实因此造成损害,史根超亦可另行主张解决。其不可以维护己方尚未发生之损害为由行侵害他人权利之实,纵使维护,亦必须以公平合理方式为之。综上,上诉人史根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史根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宦广堂
代理
审判员 胡永康
代理
审判员 郝佳佳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菲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