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250号
申请执行人:王丽,女,满族,1975年10月10日生,无职业,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曲景友,男,汉族,1971年10月8日生,无职业,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潘晓红,女,汉族,1972年2月6日生,无职业,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10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2月1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0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春 峥
审判员 姜 晓 旭
审判员 杨 力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梅新旭(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