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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民申19号

东营市新世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郑县显元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8-19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营市新世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南郑县显元建筑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民申19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东营市新世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运河路北、郑州路东。

法定代表人:王庆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防,山东众成清泰(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学路,山东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南郑县显元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南郑县城关镇人民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献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英祥,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康庄路**号安装大厦。

法定代表人:毛立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兵,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野,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东营市新世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南郑县显元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刘宪福

审判员  来庆云

审判员  呼振泉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柳红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