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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谯执字第00940号

秦贵宏与刘晓龙民事纠纷车辆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秦贵宏,刘晓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谯执字第00940号

申请执行人:秦贵宏,男,1978年6月8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刘晓龙,男,198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谯民一初字第01370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刘晓龙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还款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晓龙名下有皖SC**号、皖SG**号小型汽车各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刘晓龙所有的皖SC**号、皖SG**号小型汽车各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如逾期仍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变卖、折价或作抵付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春芳

审判员  颜景雷

审判员  吕迎迎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尤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