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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执恢3号

史洪军申请执行鸡西市恒山区金森煤矿欠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史洪军,鸡西市恒山区金森煤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史洪军,男,汉族,1977年12月5日出生,无职业。被执行人鸡西市恒山区金森煤矿,住所地鸡西市恒山区。法定代表人王栋梁。史洪军申请执行鸡西市恒山区金森煤矿欠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史洪军于2016年8月4日提出申请,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07)鸡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刚

审判员 刘宝国

审判员 赵昌志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黄照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