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史洪军,男,汉族,1977年12月5日出生,无职业。被执行人鸡西市恒山区金森煤矿,住所地鸡西市恒山区。法定代表人王栋梁。史洪军申请执行鸡西市恒山区金森煤矿欠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史洪军于2016年8月4日提出申请,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07)鸡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刚
审判员 刘宝国
审判员 赵昌志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黄照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