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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4民初3676号

吴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8-02-12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3676号

原告:吴某,居民。

被告:胡某,居民。

原告吴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2016年8月4日,吴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吴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计170元,由吴某负担。

审判员  李庆松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李万芳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