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2788号
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淋信用社,住所地:三门县浦坝港镇定向路。
负责人:陈道富,该信用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林善好,三门县小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罗香花。
被告:林仙菊。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淋信用社诉被告罗香花、林仙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淋信用社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在规定期间内提出缓交诉讼费用之申请,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章青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代
书记员 陈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