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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2民初2320号

原告曹俊华诉被告李青焱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曹俊华,李青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民初2320号原告曹俊华,男,汉族,1972年7月15日出生,四川省市中区人,住市中区交通乡晨光村社52号。被告李青焱,男,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庞家湾。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俊华诉被告李青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曹俊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俊华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曹俊华负担。

审判员 罗 林 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邓婷(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