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民初2320号原告曹俊华,男,汉族,1972年7月15日出生,四川省市中区人,住市中区交通乡晨光村社52号。被告李青焱,男,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庞家湾。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俊华诉被告李青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曹俊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俊华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曹俊华负担。
审判员 罗 林 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邓婷(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