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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301民初3936号

娄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娄某,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01民初3936号原告娄某,女,1991年5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郑某,男,1990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兴义市。

原告娄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娄某于2016年8月3日以其自身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娄某因自身原因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依法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娄某承担。

审判员  侯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陈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