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01民初3936号原告娄某,女,1991年5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郑某,男,1990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兴义市。
原告娄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娄某于2016年8月3日以其自身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娄某因自身原因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依法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娄某承担。
审判员 侯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陈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