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6民终10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号。法定代表人刘圳滨。委托代理人胡景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白云区黄石华辉装饰材料部。经营者何伟基。委托代理人陈朝君。
上诉人海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简称海南六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黄石华辉装饰材料部(简称华辉装饰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2015)万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海南六建的委托代理人胡景临,被上诉人华辉装饰部经营者何伟基、委托代理人陈朝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存在以下问题:
一、基本事实不清。华辉装饰部以其与海航兴隆康乐大剧院项目组签订施工合同并已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为由,向海航兴隆康乐大剧院项目工程的承包方海南六建主张工程款,依据是其与海航兴隆康乐大剧院项目组及该组负责人周赒签订《康乐大剧院外墙工艺涂料工程施工合同》和有周文彬、周宗祥、周赒等人签名的工程签证等,但海南六建对此不予认可。“海航兴隆康乐大剧院项目组”是否海南六建设立,周赒、周文彬、周宗祥等人身份,以及海航康乐大剧院外墙工艺涂料工程是否华辉装饰部施工完成、双方是否结算等问题,原审法院没有作进一步核实,就作出认定,存在案件基本事实不清的问题。
二、违反法定程序。1、本案中,海南六建否认涉案工程由其分包,且对海航兴隆康乐大剧院项目组和周赒、周文彬、周宗祥等人所签署的合同、签证等不予认可,而诉讼中华辉装饰部提供的证据表明周赒系海航兴隆康乐大剧院项目组的负责人且代表海航兴隆康乐大剧院项目组与华辉装饰部签订施工合同,因此,本案处理结果同周赒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原审法院没有追加周赒参加本案诉讼,遗漏必须参加诉讼当事人。2、华辉装饰部与海航兴隆康乐大剧院项目组签订的《康乐大剧院外墙工艺涂料工程施工合同》,因华辉装饰部不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而无效,原审法院应对合同的效力作出认定,并在诉讼中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此外,本案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为外墙涂料工程即装饰装修工程,故本案案由应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原审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当,应予纠正。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2015)万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发回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海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预交的二案件受理费42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林 敏
审 判 员 王东史
审 判 员 卢艳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符子娇
书 记 员 闫海宁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