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刑更字1109号罪犯马江如,男,1987年6月30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湖南省茶陵监狱服刑。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潭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江如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茶陵监狱因罪犯马江如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江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能够缴纳罚金。目前考核得分73.3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马江如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江如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31日至2016年8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健
审判员 敖 云
审判员 刘卫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本件与原件核对一致
书记员 郭敏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