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2719号
原告:吕唐君,农民。
被告:吕天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吕唐君与被告吕天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唐君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吕天兴已归还借款,原告吕唐君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唐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唐君负担。
审 判 员 吕劲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代
书记员 李 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