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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2民初2719号

吕唐君与吕天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吕唐君,吕天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2719号

原告:吕唐君,农民。

被告:吕天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吕唐君与被告吕天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唐君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吕天兴已归还借款,原告吕唐君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唐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唐君负担。

审 判 员 吕劲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代

书记员 李 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