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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3533号

靳长淮、靳伦忠与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管委会、杨永靖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靳长淮,靳伦忠,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管委会,杨永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3533号

原告:靳长淮,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原告:靳伦忠,男,194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代理人:李寄,安徽皖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管委会,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王文松,主任。

被告:杨永靖,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原告靳长淮、靳伦忠诉被告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管委会、杨永靖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靳长淮、靳伦忠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靳长淮、靳伦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靳长淮、靳伦忠共同负担。

审判员  王天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曹翔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