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3533号
原告:靳长淮,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原告:靳伦忠,男,194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代理人:李寄,安徽皖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管委会,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王文松,主任。
被告:杨永靖,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原告靳长淮、靳伦忠诉被告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管委会、杨永靖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靳长淮、靳伦忠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靳长淮、靳伦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靳长淮、靳伦忠共同负担。
审判员 王天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曹翔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