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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8民初1065号

张新国与赵书建、赵士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8-09-13
所属地区
清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新国,赵书建,赵士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8民初1065号原告张新国,男,汉族,1948年4月25日出生,住清苑区,系清苑县新星管厂个体工商户。被告赵书建,男,1957年3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辛集市。被告赵士超,男,1985年7月4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国诉被告赵书建、赵士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新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新国负担。

审判员  许继革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王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