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8民初1065号原告张新国,男,汉族,1948年4月25日出生,住清苑区,系清苑县新星管厂个体工商户。被告赵书建,男,1957年3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辛集市。被告赵士超,男,1985年7月4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国诉被告赵书建、赵士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新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新国负担。
审判员 许继革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王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