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3执79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卧龙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
法定代表人:周堂帅。被执行人郑德仙,女,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卧龙支行与被执行人郑德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邛崃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卧龙支行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德仙给付欠款815664.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郑德仙除本院查封的财产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卧龙支行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卧龙支行尚未受偿的815664.80元予以确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邛崃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郑德仙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卧龙支行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永华
人民陪审员 韩 鹃
人民陪审员 曹 旭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梁仁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