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6361-2号
申请执行人:白要良,女,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曾顺锡,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曾满辉,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曾满辉、曾顺锡的集体分红、征地收入、福利金款1521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颖诗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刘 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