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民申16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党德胜,男,195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贵山,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成,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红莉,女,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贵山,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成,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大兴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48号创业广场B座608室。
法定代表人:刘维斌,该公司董事长。一审
原告:李万高,男,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浙江天宇建筑有限公司经理,住江苏省宝应县。一审
原告:范文美,女,1982年7月4日出生,汉族,深圳市昊广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理,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一审
第三人:陕西万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48号创业广场B609室。
法定代表人:刘���斌,该公司董事长。一审
第三人:西安正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89号中信大厦1幢11105室。
法定代表人:叶显林,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党德胜、刘红莉因与被申请人中大兴业投资有限公司、一审原告李万高、范文美、一审第三人陕西万江实业有限公司、西安正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陕民二终字第00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党德胜、刘红莉申请再审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陕民二终字第00052号民事判决,系再审发回重审后、当事人上诉所形成的生效判决。该判决属于本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再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再审判决有明显错误,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本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审查党德胜、刘红莉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华
审 判 员 马东旭
代理
审判员 田朗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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