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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1执1213号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程震、高军朗、高全喜、韩先魁、柳金凤、马爱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震,高军朗,高全喜,韩先魁,马爱国,柳金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1执121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程震,男。

被执行人:高军朗,男。

被执行人:高全喜,男。

被执行人:韩先魁,男。

被执行人:马爱国,男。

被执行人:柳金凤,女。本院执行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程震、高军朗、高全喜、韩先魁、柳金凤、马爱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其他科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春民

审判员  王俭春

审判员  王秀银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战德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