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少民初字第143号原告纪华,男,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委托代理人徐美丽,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鲁宁,男,198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育华路21号。负责人曲斌,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鹏伟,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纪华与被告杨鲁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协议。
原告纪华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华撤回对被告杨鲁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纪华负担。
审 判 长 于 明
人民陪审员 任桂云
人民陪审员 姜玉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宋 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