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12民初1786号原告孟某。委托代理人庄玉勤,临沂河东元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1。法定代理人王某2。
原告孟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庄玉勤、被告王某1及其法定代理人王某2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某诉称,我与被告王某1于2015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没有建立���情基础,被告王某1存在智力障碍,生活不能自理,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王某1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王某1辩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我方同意离婚。在结婚之前,原告孟某就知道我方的身体状况,是原告孟某自愿结婚,但刚结婚他就反悔,给我方造成巨大损失,我要求原告孟某补偿6万元,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经审理查明,原告孟某与被告王某1于2015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临沂市河东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
原告孟某曾诉至我院请求与被告王某1离婚,我院作出(2015)河民初字第23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离婚。原告孟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有:位于临沂市河东区××、××床××、电视机××、格力空调一台、冰箱一台、电动车一辆、被子四��。被告王某1婚前个人财产有:沙发一套、餐桌一张、茶几一张、椅子六把、洗衣机一台、煤气灶一个、饮水机一台。原、被告无婚后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以上事实,主要依原、被告陈述、举证和法庭调查所证实,并已收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与被告王某1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感情并未得到改善,分居生活至今,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孟某请求与被告王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即原告孟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位于临沂市河东区××、××床××、电视机××、格力空调一台、冰箱一台、电动车一辆、被子四床归原告孟某所有,被告王某1婚前个人财产沙发一套、餐桌一张、茶几一张、椅子六把、洗衣机一台、煤气灶一个、饮水机一台归被告王某1所有。对���被告王某1主张的生活帮助费6万元,因被告王某1存在智力障碍,生活难以自理,无经济收入,结合原告孟某的生活现状,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支付被告王某1生活补助费10000元为宜。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孟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
二、原告孟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位于临沂市河东区××、××床××、电视机××、格力空调一台、冰箱一台、电动车一辆、被子四床归原告孟某所有。被告王某1婚前个人财产:沙发一套、餐桌一张、茶几一张、椅子六把、洗衣机一台、煤气灶一个、饮水机一台归被告王某1所有。
三、原告孟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王某1生活帮助费1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如���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云达
审 判 员 孙 园
人民陪审员 张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艳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