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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民辖终109号

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与苗红梅、赵宣魁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苗红梅,赵宣魁,重庆森悦纸制品有限公司,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辖终1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苗红梅,女,汉族,1967年9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宣魁,男,汉族,1966年10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森悦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锦龙支路32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123407-5.法定代表人赵宣魁,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河南省遂平县工人路14号。法定代表人王根,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苗红梅与被上诉人赵宣魁、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纸业)、重庆森悦纸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苗红梅不服遂平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8民初53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4月20日,大河纸业有限公司作为甲方,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作为乙方,重庆森悦纸制品有限公司作为丙方,三方签订了大河纸业有限公司2015年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甲方授权丙方为重庆市区域签约客户,本协议及其附件下的一切约定由乙方负责与丙方履行。协议履行地为乙方所在地,协议第七条第5项对争议解决也进行了约定:“三方就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三方均同意在乙方所在地法院起诉”。2015年4月21日,赵宣魁、苗红梅向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承诺对: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白云纸业有限公司与重庆森悦纸制品有限公司纸品销售业务所产生的货款以个人全部财产进行担保,该担保函同时约定,因本担保函引发的争议,由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裁决。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大河纸业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重庆森悦纸制品有限公司三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合同履行地为乙方所在地,乙方住所地为遂平县,故遂平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另外,三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与赵宣魁、苗红梅向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也分别约定了如双方发生争议,在乙方所在地法院起诉和由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遂平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也有管辖权,故苗红梅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苗红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苗红梅不服原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管辖的一般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其住所地为重庆市××区,故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首先,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案外人大河纸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重庆森悦纸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大河纸业有限公司2015年合作协议》第七条第5款第②项约定:“如协商不成,三方均同意在乙方所在地法院起诉”。三方在该协议上加盖了公章,该协议对管辖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本案协议中的乙方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遂平县,故遂平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其次,为确保上述协议的顺利履行,赵宣魁、苗红梅在向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中,亦约定了因担保函引发的争议由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决,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卫国

审判员  王巧莉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甘凤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