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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81执26号之三

陈周瑜与黄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周瑜,黄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381执2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周瑜,男,194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黄建,男,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罗镜镇。关于陈周瑜申请执行黄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此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8000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74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相关规定主动启动执行程序依法立案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费1047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经查明,被执行人黄建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大石朝阳支行开设有存款账户,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2016)粤5381执2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该账户存款额度839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黄建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大石朝阳支行账户的存款在839000元划拨至罗定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黄焯森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吴文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