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民终7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沿江大道沿江一号b区1区写字楼15楼。
负责人:周文全,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李文军,该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
法定代理人:吴世浩,194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塔市驿镇长江村*组***号。
委托代理人:张丹,湖北睿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晚姣。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某。
法定代理人:夏亚非。
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某、何晚姣、夏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监利县人民法院(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2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吴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一、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吴某17322.58元;
二、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撤回对被上诉人吴某的上诉;
三、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吴某因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担),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军华
审 判 员 谢本宏
代理
审判员 潘川川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雅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