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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7民初01551号

厉华良与张康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厉华良,张康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7民初01551号原告厉华良。被告张康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厉华良与被告张康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厉华良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厉华良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厉华良撤回起诉。

审判员  胡青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胡铃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