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7民初01551号原告厉华良。被告张康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厉华良与被告张康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厉华良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厉华良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厉华良撤回起诉。
审判员 胡青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胡铃娜
厉华良与张康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7民初01551号原告厉华良。被告张康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厉华良与被告张康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厉华良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厉华良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厉华良撤回起诉。
审判员 胡青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胡铃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