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3执665号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沂源县。法定代表人宋新伟,理事长。被执行人陈克章。被执行人刘红云。被执行人江秀军。被执行人江树华。被执行人翟慎华。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克章、刘红云、江秀军、江树华、翟慎华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邢 翔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蓝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