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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2民特20号

申请人蒋德致、王艳平要求宣告蒋明死亡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当事人
蒋德致,王艳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502民特20号申请人蒋德致,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申请人王艳平,女,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申请人蒋德致、王艳平要求宣告蒋明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经审理终结。申请人蒋德致、王艳平称:二申请人系夫妻。被申请人蒋明是两人的婚生子,于2015年8月30日13时许与其赵场中学的同学李泽友、朱节在宜宾市翠屏区马鸣溪战备码头江边游泳时,溺水失踪,经宜宾市翠屏区公安分局水上派出所查找无果,并出具已无生还可能的证明。为此,申请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蒋明死亡。经查,被申请人蒋明,男,200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人,系申请人蒋德致和王艳平的婚生子。溺水失踪前为赵场中学的学生。2015年8月30日是赵场中学通知初三学生报名的日期,当天早上申请人王艳平带着被申请人蒋明坐车去赵场,先去赵场街上的理发店给蒋明理了发,然后王艳平与蒋明一起到学校报名。因王艳平有事先走了,与蒋明约好10点在街上一个亲戚的门市上碰头再一起坐车回家。但蒋明没有与王艳平会合,而是与两名同学相约去马鸣溪战备码头江边游泳,于11时许与该两名同学一起在赵场镇中学搭乘了陈拓的“摩的”到马鸣溪战备码头。下午13时许,蒋明和两个同学脱了衣服裤子下江里去游泳,在游泳过程中蒋明不慎落水失踪。后来在江边目击人蒋明溺水失踪的史兵和朋友报了警。经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水上派出所民警现场查勘及多方调查后出具证明:“2015年8月30日13时许,蒋明(男,宜宾市人)与其赵场中学的同学李泽友、朱节在宜宾市翠屏区马鸣溪战备码头江边游泳时,溺水失踪,经我派出所多方查找无果,现已无生还可能。”证实蒋明溺水失踪并已无生还可能的事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4月12日在四川法制报发出寻找蒋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已届满,蒋明仍然下落不明。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申请人公民身份证、结婚证,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户口簿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接处警登记表、翠屏区公安分局水上派出所证明1份、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蒋明在宜宾市翠屏区马鸣溪战备码头江边游泳时溺水失踪的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处)警登记表、询问笔录、证明予以证实,应予确认。蒋明失踪后,警方及其亲属多方寻找未果,经本院公告寻找,仍然下落不明。蒋德致、王艳平作为蒋明的父母,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蒋明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蒋明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琳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梁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