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9民初740号原告路某某,住黑龙江省克山县。身份证号码:230229********。被告李某某,住黑龙江省克山县双河乡众心村*组。身份证号码:230229********。本院审理的原告路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云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于鑫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