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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9民初740号

路洪梅,李文秋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路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9民初740号原告路某某,住黑龙江省克山县。身份证号码:230229********。被告李某某,住黑龙江省克山县双河乡众心村*组。身份证号码:230229********。本院审理的原告路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云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于鑫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