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24民初385号
原告:陈信铨,务工。
委托代理人:盛国华,上海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盾丹,上海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告:祁门县瑞园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祁门县祁山镇城西甲子岭。
法定代表人:胡吉宝,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陈信铨因与被告祁门县瑞园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原告陈信铨于2016年8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陈信铨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信铨撤诉。案件受理费108800元,减半收取54400元,由原告陈信铨负担。
审 判 长 卫德平
审 判 员 江国华
人民陪审员 许仙桃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金梦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