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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海法执字第6542号

姚丽侨与陈益廷、广州嘉鹏房地产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2015执654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姚丽侨,陈益廷,广州嘉鹏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6542号

申请执行人:姚丽侨,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委托代理人:王保信,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秀英,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益廷,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执行人:广州嘉鹏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陈益廷。

委托代理人:许銮英,该公司财务人员。

原告姚丽侨诉被告陈益廷、广州嘉鹏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的[2015]深仲裁字第111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姚丽侨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益廷履行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210000元、仲裁费72737元的义务,广州嘉鹏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以(2015)穗中法执字第3401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执行。提供财产线索如下:被执行人广州嘉鹏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益通二街14号06、07、10、11、12、13、16、17、21、22、26、27、28、29、30、32、34、35、36、37、38、39、40、41、42、45、46、47、48、50、51、56车位;益通二街2号房产;南洲路365号二层216号铺、201-205号铺。经查,本院在仲裁阶段诉讼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益通二街2号的房产及上述车位,上述车位全部抵押给黄某,其中06、07、10、11、21、27、29、30、34、37、38、39、41、42、45、46、56车位的案外人已向法院提出查封异议并得到支持,经法院到现场调查,益通二街2号房屋并未进行间隔,无法区分,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需对上述房产及车位进行处理;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南洲路365号二层216号铺、201-205号铺,现正由越秀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已发出参与分配函要求参与分配,暂未收到回复。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陈益廷、广州嘉鹏房地产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此,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确认,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查封的财产暂无法处理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海法执字第65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荫亭

审判员  蒙 刚

审判员  张法能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孙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