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062号原告钟某坚,男。委托代理人陈某平,北京市某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娣,女。本院受理原告钟某坚与被告沈某娣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及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多预缴1150元,本院依法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罗先云
人民陪审员 唐振程
人民陪审员 刘俊星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 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