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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1062号

钟小坚和沈金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钟某坚,沈某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062号原告钟某坚,男。委托代理人陈某平,北京市某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娣,女。本院受理原告钟某坚与被告沈某娣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及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多预缴1150元,本院依法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罗先云

人民陪审员  唐振程

人民陪审员  刘俊星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 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