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7397号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48号208号楼一层。法定代表人马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海娥,女,1974年9月15日出生。被告王旭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旭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亚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周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