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15刑初316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晓明,男,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打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9月22日被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寻衅滋事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8月27日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12年12月8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3月27日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7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澄检公刑诉[2016]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晓明犯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7月25日、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晓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2014年3月24日1时许,被告人许晓明在同案人方锦群(已判决)的纠集下,伙同王海淋、杜翼(均已判决)及“浩弟”(另案处理)等人驾驶两辆轿车窜至澄海区凤翔街道秀川路西被害人詹某的住宅外。方锦群指使被告人许晓明以及王海淋、杜翼、“浩弟”等人持木棍、钢筋等工具打砸詹某的住宅大门,随后逃离现场。经汕头市澄海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受损的不锈钢门1副,价值人民币8305元。
二、2016年2月4日6时许,被告人许晓明醉酒后无证驾驶牌号为粤D×××××的轿车,载金某等人沿本区泰安路自南往北方向行驶,期间,碰撞到路边的佳和超市,造成许晓明本人和金某受伤、佳和超市及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许晓明被送医救治,住院期间逃匿。经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晓明抽取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5毫克/100毫升。经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金某左下唇全层裂伤、及多处软组织挫伤,属于轻伤二级。案发后,粤D×××××轿车的车主张某赔偿了佳和超市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7200元。2016年4月1日,被告人许晓明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晓明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同案人方锦群、王海淋、杜翼的供述,被害人詹某、许某的陈述,证人金某、张某的证言,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清单,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汕头市澄海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协议书、现金收据,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晓明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均应追究刑事责任,并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许晓明前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鉴于危险驾驶事故中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赔偿,被告人许晓明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晓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王馥芬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金柳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