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稿)(2016)皖1202执1009号张勇:你(单位)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河西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州民二初字第005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物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 此 通 知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经办人:杨占伟
书记员:王倩倩电话:255****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