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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9执85号

李义芬、孙先富与屏山亿邦置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8-09-17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义芬,孙先富,屏山亿邦置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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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9执85号申请执行人李义芬,女,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申请执行人孙先富,男,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屏山亿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屏山县屏山镇石盘片区,组织机构代码:58424523-8。法定代表人伍明强,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义芬、孙先富与屏山亿邦置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 亨

代理

审判员 王 艳

代理

审判员 何俊钦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石熙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