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512号
申请人:刘娜,女,汉族,住齐河县。
申请人:段秀连,女,汉族,住齐河县。
申请人:孙子荟,女,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孙铭轩,男,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刘鸿运,男,住河北省。
被执行人:临西县祯祥运输有限公司,位于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贾立祯。申请人刘娜、段秀连、孙子荟、孙铭轩与被执行人刘鸿运、临西县祯祥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财保5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刘鸿运、临西县祯祥运输有限公司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刘鸿运驾驶的冀EXXX**/EXXXX挂号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放行、转移等,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冻结被执行人刘鸿运、临西县祯祥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三、以上查封、冻结价值共4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颜 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徐静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