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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保512号

刘娜、段秀连、孙子荟、孙铭轩与刘鸿运、临西县祯祥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娜,段秀连,孙子荟,孙铭轩,刘鸿运,临西县祯祥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512号

申请人:刘娜,女,汉族,住齐河县。

申请人:段秀连,女,汉族,住齐河县。

申请人:孙子荟,女,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孙铭轩,男,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刘鸿运,男,住河北省。

被执行人:临西县祯祥运输有限公司,位于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贾立祯。申请人刘娜、段秀连、孙子荟、孙铭轩与被执行人刘鸿运、临西县祯祥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财保5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刘鸿运、临西县祯祥运输有限公司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刘鸿运驾驶的冀EXXX**/EXXXX挂号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放行、转移等,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冻结被执行人刘鸿运、临西县祯祥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三、以上查封、冻结价值共4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颜 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徐静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