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1446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宝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香莹,辽宁新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俭华,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无业,现住本溪市溪湖区。被告高红,女,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无业,现住本溪市溪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诉被告杜俭华、高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2元(原告已预交),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王 珍
人民陪审员 王秀颖
人民陪审员 袁 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闫光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