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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5民初1247号

柯碧珍与叶卫民、叶阿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柯碧珍,叶卫民,叶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5民初1247号原告柯碧珍,女,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叶卫民,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叶阿金,女,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柯碧珍与被告叶卫民、叶阿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叶卫民在长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岩溪信用社的账户(账号62×××69)以及被告叶卫民、叶阿金所有的址在福建省长泰县岩溪镇高濑村后垅的猪圈、猪圈内的生猪和管理房进行保全,并已由福建日鑫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叶卫民在长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岩溪信用社的账户(账号62×××69)以及被告叶卫民、叶阿金所有的址在福建省长泰县岩溪镇高濑村后垅的猪圈、猪圈内的生猪和管理房。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戴阿福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林绍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