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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4刑初86号

高某某等人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高某某,高某甲,高某乙,侯某某,李某某,陆某,董某某,吕某某,张某某,赵某某,高某丙,高某丁,刘某某,高某戊,沈某某,吕某甲,何某,高某庚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4刑初86号被告人高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甘肃省合水县人,文盲,农民,住合水县太莪乡。2012年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5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5年4月10日经本院决定,4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水县看守所。被告人高某甲,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甘肃省合水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合水县太莪乡。2014年5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水县看守所。被告人高某乙,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甘肃省合水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合水县店子乡。2014年5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执行逮捕。2015年1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侯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甘肃省合水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合水县固城乡。2014年12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4月10日由本院决定,于4月13日被合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4月12日被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甘肃省合水县人,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合水县店子乡。2014年12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4月10日由本院决定,4月13日被合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4月12日被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陆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甘肃省合水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合水县西华池镇。2012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合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4年8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4月10日由本院决定,于4月13日被合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4月12日被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董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甘肃省合水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合水县板桥乡。2014年7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吕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甘肃省合水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合水县店子乡。2014年6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初中文化程度,看井工,住河庄坪村。2014年7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赵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高中文化程度,看井工,现住长庆油田采油一处固城作业区。2014年6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高某丙,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甘肃省合水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合水县太莪乡。2014年8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执行逮捕。2015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高某丁,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甘肃省合水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合水县太莪乡。2014年10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甘肃省合水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合水县太莪乡。2014年9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高某戊,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甘肃省合水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合水县太莪乡。2014年11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沈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甘肃省合水县人,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合水县太莪乡。2014年11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吕某甲,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甘肃省合水县人,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合水县店子乡。2014年5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何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甘肃省合水县人,中专文化程度,农民,住合水县店子乡。2014年6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高某庚,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甘肃省合水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合水县店子乡。2014年8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刑事拘留,9月23日被执行逮捕。2015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合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公诉刑诉(2014)第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高某甲、高某乙、侯某某、李某某、陆某、董某某、吕某某、高某丙、高某丁、刘某某、高某戊、沈某某、吕某甲、何某、张某某、高某庚、赵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合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人侯某某、李某某提出上诉。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2015)庆中刑终字第11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庆中刑监字第5号再审决定书,对本案提起再审。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庆中刑再字第10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庆中刑终字第115号刑事裁定及合水县人民法院(2015)合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发回合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院审理后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2016)甘1024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高某甲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甘10刑终43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合水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4刑初6号刑事判决;发回合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合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出现新的司法解释,致使本案中涉嫌的职务侵占罪因数额达不到标准而不构成犯罪为由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合水县人民检察院的撤诉理由充分,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合水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高某某、高某甲、高某乙、侯某某、李某某、陆某、董某某、吕某某、高某丙、高某丁、刘某某、高某戊、沈某某、吕某甲、何某、张某某、高某庚、赵某某涉嫌盗窃一案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九份。

审判长 王 杰

审判员 冯淑红

审判员 白开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李砚文附: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