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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执1014号

安徽爱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姚前邦执行通知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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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稿)2016)皖1202执1014号安徽爱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你(单位)与姚前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202民初25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物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 此 通 知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经办人:杨占伟

书记员:王倩倩电话: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