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民初4718号
原告:林振云。
被告:张志友。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振云与被告张志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振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林振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旭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代
书 记员 叶蒙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