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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民初4718号

林振云与张志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振云,张志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民初4718号

原告:林振云。

被告:张志友。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振云与被告张志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振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林振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旭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代

书 记员  叶蒙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