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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3执661号之二

达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川区支行与陈文英、刘永好、达州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达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川区支行,陈文英,刘永好,达州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3执66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达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川区支行。法定代表人沈涛,行长。被执行人陈文英,女,汉族,生于1963年10月1日,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刘永好,男,汉族,生于1963年10月27日,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达州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朝凤路18号综合楼二层。组织机构代码:78910090-5。达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川区支行与陈文英、刘永好、达州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达川区人民法院(2016)川1703民初81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文英、刘永好、达州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7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到被执行人陈文英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文英在中国农业银行成都总府支行账户内存款21342.3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江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黄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