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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民特107号

中山高泰电器有限公司与王敢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
中山高泰电器有限公司,王敢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民特107号

申请人:中山高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新发南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76656788-7。

法定代表人:师晓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国斌,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王敢盛,男,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申请人中山高泰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敢盛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不服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的中劳人仲案字(2015)6127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中山高泰电器有限公司称:1.仲裁裁决已查明中山高泰电器有限公司已支付王敢盛2015年5月、6月、7月的工资3945.5元,王敢盛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为1310元/月,且王敢盛在仲裁庭审中明确表示自己没有从事五金冲压技术工种的技术资格证书。因此,仲裁裁决参照2014年中山市冲压工中价位月薪认定王敢盛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2707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偿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但王敢盛在仲裁庭审中明确表示没有提出与中山高泰电器有限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3.本案纠纷属于因工伤事故引发的追索劳动报酬及工伤赔偿金,不属于终局裁决。4.王敢盛的工资标准应当以书面劳动合同的约定数额为依据,中山高泰电器有限公司已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书面劳动合同,王敢盛不确认该合同但却隐瞒自己持有的书面劳动合同,导致仲裁裁决认定工资数额错误,应当认定为王敢盛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综上,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王敢盛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特请求法院撤销中劳人仲案字(2015)6127号仲裁裁决。经审查,

本院认为,中山高泰电器有限公司已支付王敢盛2015年5月、6月、7月的工资是在王敢盛工伤事故发生后,不能作为王敢盛受伤前月平均工资的计算依据,且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仅是王敢盛的基本工资,无法确认其受伤前月平均工资数额,在此情况下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参照2014年中山市冲压工中价位月薪认定王敢盛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2707元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的规定,中山高泰电器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仲裁裁决存在上述法条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其申请撤销的理由不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中山高泰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中山高泰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葛贻环

审 判 员  章文佳

代理

审判员  何海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罗丹薇第3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